逾期还贷车被开走 想拿回来还要交2万处置费

都市热报 阅读:5 2024-11-23

­  遭遇类似情况的还不止任先生一个人

­  记者现场看到,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外却挂着重庆策源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字。

­  上周,热报报道了任先生的遭遇,他通过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买了一辆汽车,在几次逾期还贷之后,2月7日,任先生的车在行驶中被四五个自称担保公司的男子拦下,任先生称他们强行把车开走。现在,任先生还清了所有银行贷款,希望拿回自己的车,却仍被该公司告知需交付2万元的“处置费”。而这事并不是个案。

­  套路1:先将车开走 再要2万元“处置费”

­  2月13日下午,任先生按照贷后部经理陈先生名片上的地址,再次找到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一个地址,门口招牌上写的是重庆策源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过,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依然以“胜太员工”的身份接待了任先生。

­  任先生出示了还清银行贷款的手续,希望把自己的长城哈弗汽车要回来。但胜太的员工表示,任先生要先向他们公司交付2万元的“处置费”、2千元的违约金,才能拿回汽车。

­  这时,一位张先生也在该公司讨要自己的起亚汽车。张先生说,2014年,他通过该公司担保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今年1月5日,张先生外出,车停在长寿农村家门口,张先生的妈妈一个人在家,“突然来了三四个男人,问我要车钥匙,说我们还贷晚了两天,需要给车拍照,我就糊里糊涂地把车钥匙给他们了。他们开了车就跑了。”

­  现在,胜太公司告诉张先生,要拿回车,先交2万元“处置费”、8千元违约金。

­  套路2:“处置费”有依据 车主亲自签了协议

­  胜太公司员工分别给任先生、张先生拿出两份文件,一份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承诺书》,一份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上面写着:“在贷款期限内,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时足额归还银行按揭款时,本人自愿承担每辆车贰万元的处置费…… ”

­  任先生和张先生都表示,文件确实是他们亲自签的。张先生说:“当时一摞合同让我签,我看也没看,有一个人告诉我该在哪里签字,我就挨个签了。”

­  胜太公司员工说:“2万元‘处置费’都是有根据的,协议是他们本人签的。”在车被拿走之前,任先生有四五次逾期还款记录,张先生则有七八次,“胜太”电话提醒过客户要按时还贷,他们的车上都装有GPS定位,所以要找到车很容易。

­  疑问1:该公司 有没有金融担保资质?

­  在该公司贷后部经理陈先生名片和车主所签协议上都显示,该公司名称为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是怎么做贷款担保的?

­  记者来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查到该公司成立日期是2011年,最后核准日期是2016年3月,经营范围有:代办车辆上户、上牌、年审、专籍及银行按揭手续,并没有“金融”字样。

­  那么,该公司是否有资质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如果没有,该公司是如何做到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

­  对于这个问题,贷后部经理陈先生说:“你们问公司吧。”但问谁?他没有透露。

­  记者又拨通该公司法人代表徐先生的电话,对方一直不接电话,也未露面。

­  疑问2:将车开走 是不是侵犯他人财产权?

­  13日下午3点多,在要回汽车未果的情况下,任先生和张先生报警,铜元局派出所出警。

­  任先生称:“我当时开着车在路上,他们的车把我的车拦停。他们车上下来四五个人,男的,要我交出车钥匙。我的车上坐着父母、妻子,我怕出事,不得不把钥匙交给他们,然后他们就强行将车开走了。”

­  张先生的妈妈则说:“我的车钥匙是被他们骗去的,他们说我们还贷款还晚了,要把车打开,给车拍照,我一个农村妇女,什么也不懂,就把车钥匙给他们了。他们把车开走,我追也追不上,邻居可以作证。”

­  直到晚上8点多,民警调解未果。

­  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谢秋宇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车辆作为公民个人财产,只有公安机关等权力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扣押车辆;如果该公司是强行将车开走的,则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

­  律师说法:2万“处置费”协议可能无效

­  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谢秋宇律师认为,该公司是以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命名的,从经营范围上来看,没有涉及金融。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该公司要拿得出金融机构许可证才行。如果没有金融牌照,则其提供担保服务、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可能无效。

­  律师建议两位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讲是会得到支持的。早在2015年,《三峡都市报》就报道过,云阳县的叶先生贷款买了一辆天籁轿车,因为逾期还贷,车辆被担保公司强行扣押。协商未果,叶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返还所扣押的叶先生天籁轿车;按50元/天的计算标准赔偿叶先生损失费至其车辆返还日止。

­  (都市热报记者 聂莎 刘鹏飞)

­  原标题:想要拿回车 先交2万“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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