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重庆69人被追究刑责
从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昨天,重庆高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近两年全市法院审理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工作情况。近年来,重庆市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体系。重庆高院负责人介绍,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重庆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38件,审结36件,依法追究6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共12人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底,重庆市公安局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专门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4月,重庆法院也建立了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全覆盖式”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昨日,重庆高院还就“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简要解读。重庆高院认为,“两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有利于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体现法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
原有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重金属铅、汞、镉、铬的入罪标准,新解释不仅将类金属砷及铊、锑两种重金属纳入上述范围一并规定,同时还补充规定了其他重金属镍、铜、锌、银、钒、锰、钴的入罪标准。
重庆高院认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拓宽了对打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罪与非罪在审判实践中更易于把握。
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惩治
《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有关负责人称:“现在通过监测系统的逐渐完善以及新司法解释对监测造假行为性质的明确,应该说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减少环保支出将得不偿失
新司法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在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发现,有个别企业环保设施长期搁置不用,反而采取私设暗管等方式偷排污染物。重庆高院认为,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行为人再妄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节约成本,必将得不偿失。
明确规定了四种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规定了四种从重处罚情形,概括起来就是:抗拒环境执法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重点区域排污的;在重污染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顶风作案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知法犯法的。
上述四类行为主观恶性重,客观后果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重庆法院今后将依法予以从重惩处。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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