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离职后开了同类型公司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拘

重庆晨报 阅读:46 2024-11-23

­  今年年初,巴南一家设备生产公司控告公司原厂长张某、原销售经理王某及原生产车间负责人李某违反保密协议,离职后建立同类型公司,盗取公司技术机密与客户信息。警方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张某等三人已被抓获。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值得警醒。

­  报复

­  原厂长被罢免另建公司

­  2015年中旬,张某被公司罢免了厂长职务,遂申请离职。

­  这是一家拥有多项专利的设备生产公司,员工入职时都签有保密协议。在担任厂长时,张某掌握了公司不少机密技术。张某办理离职时,“好兄弟”王某负责接收秘密资料,没有严格按规定删除张某备份的相关资料。

­  过了几天,两人相约喝酒。张某告诉王某,他在公司工作多年,掌握了不少机密,打算开一家相同类型的公司,希望王某也参与。

­  王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手上有很多客户的资料,两人觉得原厂生产的设备利润可观,便决定利用现有的技术建立一家新公司,生产与原公司同类型的设备。

­  商战

­  挖技术人员争抢客户

­  公司建立起来后,张某想到自己和王某平时都没在车间工作过,公司要运作起来还需要一个专业的技术工人。于是,他们想到了原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李某,李某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参与过多台设备的生产,张某开出比原单位更高的工资拉拢李某。想到张某新开的公司离家较近,而且工资还高一些,李某便答应下来。

­  至此,张某的公司开始真正运作起来,遇到技术问题的时候,王某便利用在原公司的职务之便,进行里应外合。

­  设备生产出来后,寻找买家的任务就交给了王某。王某掌握着原公司的销售渠道,跟张某合作以后,每当有客户要上门考察,他便偷偷地先带去张某的厂区,再带去原公司。和原公司设备相比,张某生产的设备外形更加美观,多数的客户都会选择张某的设备。

­  此外,张某还利用网络销售平台,将侵权产品大肆销往冈比亚、缅甸、土耳其、马来西亚等国家,涉案总金额达1000万余元。

­  败露

­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拘

­  去年10月,一名客户去原公司考察,看见董事长吴先生和张某、王某的合影,便随口说:“这两个人我昨天才见过。”

­  吴先生有些纳闷,张某已经离职很久了,客户怎么会见到呢?吴先生详细询问得知,原来王某昨天才带着客户考察了张某的厂房。见到自己的公司已经运作正常,王某也办理了离职。

­  吴先生则不动声色聘请了专业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开始暗中调查,在掌握了张某等3人盗取公司技术秘密和客户信息的证据后,他向巴南区公安分局报案。

­  警方立即立案侦查。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证据,民警将三人带回调查。经审讯,三人对盗取原公司设备技术机密和客户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进行审理。

­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判刑3-7年

­  ■律师说法

­  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华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包括:一、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  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律师提醒:商业秘密常规防范需注意以下四点

­  1.用人尽量选择诚实可信人选;

­  2.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有效保护核心技术;

­  3.严格签署保密协议制度,并按时发放保密金;

­  4.了解离职员工思想,掌握下步工作动向。

­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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