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室内全面禁烟个人在餐馆等吸烟即可罚款

澎湃 阅读:91 2024-11-23

­  上海的室内吸烟点、吸烟室和吸烟楼层等或将成为往事。

­  7月27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根据《修正案(草案)》,上海的旅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工作场所、机场、铁路客运站的室内区域拟全面禁烟。另外,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一发生即可罚款。

­  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沟通

­  “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提升国际化大都市形象,维护公众健康。”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邬惊雷说,自《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施行6年多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就。2010年至2015年,上海全市共开展检查2001407次,对单位处罚971例,罚款金额1838540元,对个人处罚482例,罚款金额32700元。

­  但是,邬惊雷指出,原条例的规定仍无法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等部分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或吸烟室,工作场所禁烟也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共用工作场所。近年来,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进一步推进本市控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11月,全球健康促进大会将在上海召开,也对上海市控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  据邬惊雷介绍,在2016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原条例作为正式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通过组织开展专家研讨、实地调研考察等多种方式,全面论证修改原条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组织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赴部分重点执法部门开展调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区县政府意见。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完成了《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针对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上海市政府领导专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  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薛明扬表示,《修正案(草案)》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规定,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体现了积极为公众提供无烟环境的立法精神。特别是提出了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并在调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方面做出了制度设计,完善了行政处罚条款,提高了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机场室内吸烟点将被取消

­  在原条例规定部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室内禁烟区域从特定的室内公共场所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其中,特别是在以下几类场所作了扩大:

­  首先是旅馆。原条例规定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旅馆的楼层或者客房分为吸烟或者非吸烟两种;按照《修正案(草案)》,旅馆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  其次是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原条例规定这些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按照《修正案(草案)》,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  对于室内工作场所,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按照《修正案(草案)》,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实现全面禁烟。

­  对于机场等交通枢纽,原条例规定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按照《修正案(草案)》,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

­  此外,考虑到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个引导性条款,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在相邻露天区域设立吸烟点。

­  邬惊雷表示,以上海的机场为例,目前在通过安检后是设有室内吸烟点的,按照新规的规定,今后这些室内吸烟点将被取消,但是考虑到乘客等候的实际需要,会在机场室外空间辟出吸烟点。

­  原条例规定的上海室外公共场所的禁烟区域比较有限,仅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  在此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增加了以下几类场所:(1)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2)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3)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同时,《修正案(草案)》授权上海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长期或者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处罚条款作了相应修改。首先是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先警告并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进行罚款,调整为责令期限改正,同时处以罚款。

­  另外,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规定的不听劝阻才可进行处罚,调整为取消不听劝阻这一前提,只要吸烟行为发生即可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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