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要求未过于严厉
中新网7月14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今日指出,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
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有记者提问:《办法》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出现了具体的食品安全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平台去主张相应的权利呢?
崔恩学回应,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为第三方平台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那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如果单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去监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还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来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成为一个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面前比较突出的问题。
崔恩学回应指出,所以要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因为这两个分散到了第三方平台中是一个集中,是一个关键,所以说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第二,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它本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的治理要实施社会共治,发挥大家的作用,所以第三方平台本身也有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办法》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法当中对互联网销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的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而对于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管,有了问题是否可以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这一问题,崔恩学认为包含两方面的因素:
第一层,如果第三方平台由于它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这时候是第三方平台应当接受政府执法监管部门对它的相应处罚,《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很详细的规定。比如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使用一些无证照的,或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经营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经营,这些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处罚的问题。
第二层,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是否过于严厉这一问题,崔恩学回应,第三方平台是集中的过程,对第三方平台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第三方平台能够自律,自身加强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希望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第三方平台所设定的义务都是基于源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方平台做出各种各样的规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规定细化、具体化。这是一个根本。
崔恩学表示,食品安全法当中有一条类似的规定,比如第三方平台发现食品经营中在平台当中有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主动及时报告,并制止。情况严重的还要停掉平台服务。第三方平台最根本的要通过自我的检查来发现这些。另外,作为一个平台,很多人在平台上从事食品的经营,要尽职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还应当要把相关信息公示出来。
崔恩学指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在建立诚信社会的今天,只能是以自身严格规范的要求才能取信于民,立足社会。同时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角度来讲,只有把各方的责任,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责任履行到位,第三方平台的自我管理的自律责任履行到位,方方面面的责任履行到位,才能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良性的社会,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第三方平台至少是在目前的角度来讲,不是过于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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