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江西九江要求务工人员返乡防汛 官方:村民自己约定
(原标题:网传江西九江要求务工人员返乡防汛 官方:村民自己约定(图))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称:江西九江县新洲垦殖场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1.5米时,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无条件回乡参加防汛,对迟回或拒不回乡者将征收500元每天的以工代劳费,将取消分地资格,取消社保资格,取消一切上级给予的优惠政策,并建议公安机关注销本地户籍。对此,法晚记者联系到了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县委宣传部,其工作人员向法晚记者表示:“已经关注到此事,网传通知是根据乡规民约,村民自己约定的,不是政府在管。”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从网上看到一则落款为国营九江县新洲垦殖场的通知,通知中写道:“XXX同志:防汛防洪,人人有责;保卫家园,义不容辞。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1.5米时,外出务工人员男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必须无条件回乡参加防汛,对迟回或拒不回乡者将做如下处理:不按规定水位回乡者,迟回一天征用500元以工代劳费。将依据《防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受时间限制,依法实行严惩。根据乡规民约规定,取消分地资格,取消社保资格,取消一切上级给予的优惠政策,并建议公安机关注销本地户籍。如需向务工单位去函的,可由总场书面函告。”
法晚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了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县委宣传部,其工作人员向法晚记者表示:“已经关注到了此事,但是网传通知里的落款并不是垦殖场,而是垦殖场三分场,也就是说是一个村子盖的章。他们是根据乡规民约,村民自己约定的,不是政府在管”。同时,其工作人员还表示:实际上村民的这个约定也没有违反什么规定,因为根据《防洪法》,的确有关于不回来防汛,可以处以一定的处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文)http://www.gov.cn/ztzl/2006-07/27/content_347485.htm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 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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