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指令再审近七个月后仍未开庭
至今,山东省高院指令烟台市中院再审海阳市法院原法警辛浩春贪污一案已过去近7个月,超过法定审结时限近1个月,但辛浩春仍未收到开庭通知。
辛浩春曾被烟台市中院判定贪污3.8万元,这笔钱原是海阳市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的执行款,经应收款方同意被转为给该院的赞助费。烟台市中院认定,证据显示辛浩春将该笔款项取出,但无法证明法院收到了这笔赞助费,遂以辛浩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
法院被指要求干警拉赞助
海阳市法院原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孙德奎等多名曾在该法院工作的人员均在证言中证实,从1999年开始,该法院领导曾在大会上要求工作人员拉赞助费,交给法院财务科,月底按比例发放给执行人员。孙德奎在落款为2011年1月16日的证言中称,“法院为了鼓励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加强法院硬件设施建设,凡给银行系统和重点企业执结的案件,争取给予法院一定的赞助,院里按比例给干警一定的补助”。
辛浩春贪污一案由此而起。海阳市法院曾在1998年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莱州市农业试验站给付原告海阳市郭城镇松树夼村委代繁玉米种子款99.9159万元,判决生效后由辛浩春执行。当时辛浩春是海阳市法院执行二庭的法警。证言显示,原执行二庭庭长王学军与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商议后决定,追回所有欠款后,松树夼村委赞助海阳市法院10万元。
案卷证据显示,该案当时追回执行款46.5万元,松树夼村委与莱州市农业试验站达成和解。这46.5万元中,有1.5万元由另一名执行人辛乐起于1999年执行完毕,并交给王学军1万元作为赞助费,另5万由松树夼村委直接从莱州市农业试验站处拿走。
辛浩春称,经他执行的有40万元,他从这40万元拿出9万元作为赞助费。2000年5月27日,该执行案件评查结束,归档结案。
多份证言显示,2001年4月2日,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到海阳市法院找到王学军,称莱州市农业试验站违约,双方达成的和解废除,而法院只为他们追回一半执行款,故要求退还一半的赞助费。王学军向分管院长孙德奎请示后,孙德奎同意退给村委5万元。
辛浩春等人当天为松树夼村委负责人做的执行款发放笔录显示,松树夼村委此前已收到31万元执行款。不久,扣留的10万元赞助费中有5万元被退回给松树夼村委。
7月4日,京华时报记者致电海阳市法院办公室及研究室,对方均称对当年法院领导要求工作人员从执行款中扣赞助费一事不知情,“换了好几茬领导了,都不知道原来的情况”。
原法警被判贪污3.8万元赞助费
辛浩春称,2000年他执行这起案件时,是一名普通法警。2000年3月2日之前,10万元赞助费已上交4.2万元,当天,他按照庭长王学军的要求,将本应给松树夼村委的5.8万元以赞助费的名义交给法院财务科。他称,因次日松树夼村委人员将来法院领案款,他不确定村委是否同意将这笔钱交给法院当赞助费,“财务人员让我先把这些钱以案款存进去,如果村委不同意,就让他们直接以案款的名义取走;如果同意,就之后再转为赞助费”。海阳市法院财务科出具的收条显示,当天他们收到莱州农业试验站案款5.8万元。
辛浩春称,次日,松树夼村委未表示反对,并领走其他案款,“当天庭长王学军让我到财务科把2万元案款转为赞助费,财务告诉我打个条就行”,他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从财务领到2万元的收条。2000年4月7日,该给松树夼村委的钱已发还完毕,“王学军又让我把剩下的3.8万元转为赞助费,因此我按照财务科的要求,以村委主任姜学的名义打了收条”。
辛浩春称,当时写这两张收条只是在履行将案款转为赞助费的手续,他并未拿到这些钱。海阳市法院副院长孙德奎的证言称,该院发放数额在1万元以上案款时,需经他签字同意才能领取,“按规定也不允许执行干警单独领案款,没有分管院长签字,财务也不会发放案款”。辩护人据此认为,辛浩春实际上并未领走3.8万元现金。
此后,辛浩春又任执行二庭副庭长、执行局局长、法庭办公室主任等职。2009年6月25日,被抽调到市委拆迁指挥部的辛浩春在办公室突然被烟台市检察院拘留,并于6月30日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月28日,福山区检察院以辛浩春
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将其起诉到福山区法院。同年5月25日,福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有充分证据证明辛浩春以松树夼村委负责人的名义将3.8万元从海阳市法院财务科取出,虽然被告人称该款没有取出,只是转成赞助费,但海阳市法院的财务账并未收到该赞助费。证人孙德奎、王学军、姜学等人的证言也只能证明此案村委与法院协商给法院5万余元的赞助费,但不能证明法院一定收到了这笔赞助费。该执行案只有辛浩春作为执行人员将3.8万元以姜学的名义取出的证据,但没有将此款交给法院的证据,其辩解转成赞助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该院认为,辛浩春将这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辛浩春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此外,福山区法院未认定公诉机关起诉的除贪污罪之外的罪名及事实。
省高院指令再审迟迟未开庭
辛浩春不服福山区法院的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烟台市中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再次认定一审法院关于辛浩春贪污罪的认定部分,但以辛浩春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3.8万元为由,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0年8月25日,辛浩春出狱后,先后多次到山东省检察院、省高院、省纪委信访,始终没有结果,后来又去了最高检、最高法、中纪委等部门,中纪委让其到山东的中纪委巡视组反映该问题。
2014年4月11日,辛浩春来到中纪委巡视组递交材料,称其并未拿到3.8万元,所写收条仅是将案款转为赞助费的手续。10天后,烟台市中院和烟台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一同找到辛浩春,称中纪委巡视组已将此案转交烟台市政法委督办,他们将调查处理此事。两三个月后,山东省高院工作人员也找到辛浩春了解情况。2015年12月10日,辛浩春收到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称该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辛浩春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决定指令烟台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落款为2015年12月9日。
至今已过去近7个月,但辛浩春始终未等到开庭通知。其间,他多次找到烟台市中院、检察院,对方均称已经开始调卷,却未曾告诉他何时能开庭再审。
京华时报记者7月4日致电烟台市中院政治部,对方让记者联系研究室采访,但至7月5日下午,后者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辛浩春聘请的刘红臣律师称,刑诉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但从2015年12月9日至今已过去近7个月却仍未开庭再审,明显超过法定审结期限,他呼吁烟台市中院依法办案,尽快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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