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将抓紧清理与野保法不一致规章和标准
国家林业局4日表示,将抓紧清理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并要求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进这项工作。
此前,林业部门有关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等多项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在社会上争议较大。
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和名录制度、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识制度、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制度、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的核准管理和野生动物放生制度,以及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及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直以来,民众对虎骨、犀牛角、熊胆是否可以入药公开销售争议很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1993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因此,人工养殖的虎骨、犀牛角等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仍禁止入药。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4日上午召开的全国林业法治工作会议上,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陈凤学表示,根据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他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简化了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程序和环节,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陈凤学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等许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抓紧修改完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立法程序报国务院审议发布。
陈凤学透露,国家林业局将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抓紧清理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清理、修改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方的实际,起草制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的规定,履行立法程序,确保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本地方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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