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法四审 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范畴及考试制度
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马海燕)中国资产评估法(草案)27日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审稿对评估专业人员范畴、考试制度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草案三审稿规定: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入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对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评估师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建议草案进一步予以体现。也有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有些评估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对开展这些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要求。
综合上述意见,四审稿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三审稿有关章名、条款中的“评估师”相应修改为“评估专业人员”,并明确“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依法从事评估业务,签署评估报告。二是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即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
四审稿同时将三审稿“国家实行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改为“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与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
四审稿还将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三审稿中的“省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以符合现实情况发展,体现简政放权改革精神。
为进一步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四审稿还增加了如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对评估机构违反这一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四审稿同时增加规定:“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四审稿还作了其他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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