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药监局要举报人现场领奖拒转账 被指违法

澎湃新闻网 阅读:88 2024-11-23

  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被查实,举报人阳槟灿却遭遇领奖尴尬。

  5月15日下午,在北京工作的24岁小伙阳槟灿告诉澎湃新闻,去年他实名向食药监管部门举报北京、广州、河北、湖北等地多家公司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北京的三家公司被查实并已受到处罚。

  “北京市食药监局却拒绝通过汇款方式支付900元举报奖金,坚持让我带身份证前去领奖。”

  随后,阳槟灿就此向食药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日前,食药监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北京市食药监局未按举报人提出的汇款支付这一合理要求支付举报奖金,违反法定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举报的北京三家公司均被查处

  阳槟灿举报中涉及的北京3家公司均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

  2015年8月,北京美誉芳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露兰姬娜米汁润白祛斑面膜贴,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露兰姬娜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涉案化妆品货值99元,被北京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99元,并处三倍罚款297元。

  2015年9月,北京美眉拜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露兰姬娜牌美胸提升精华素,涉案货值200元,北京市食药监管部门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160元,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9月,北京金百浩商贸有限公司也被查实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露兰姬娜瘦身纤体沐浴盐,涉案价值388元,后被处以警告并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的行政处罚。

  阳槟灿称,2015年12月,北京市食药监局电话通知其带身份证前去领取900元举报奖金,但他在电话中多次表示,按照食药监总局2013年颁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因此他要求北京食药监局将举报奖励汇至其银行账户。

  但北京市食药监局认为,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京食药安办〔2014〕6号)第11条规定,举报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

  阳槟灿说,他在举报材料中已提出以汇款的方式领取举报奖金请求,但北京市食药监局还是坚持让他本人亲自携带身份证现场领取举报奖金。

  无奈之下,他前往北京市食药监局领取了900元的举报奖励。

北京市食药监局“败诉”后迅速修订《奖励办法》

  今年2月,阳槟灿不服北京市食药监局的做法,向食药监总局申请了行政复议。

  阳槟灿认为,北京市食药监局未按照举报人请求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举报奖励,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是“人为设定障碍,打击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此外,按照前述北京市的奖励办法第9条第一款第5项,“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的规定,阳槟灿认为其举报的三起案件应以每起1000元标准奖励。

  阳槟灿表示,北京市食药监局“对涉案产品的危害程度认知存在严重偏差,计算举报奖励时适用的依据错误,应予以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北京市食药监局)依法重新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北京市食药监局则认为,无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存在严重危害,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报奖励发放合理,请求食药监总局依法驳回阳槟灿的复议申请。

  5月5日,食药监总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北京市食药监局未按举报人提出的汇款支付这一合理要求支付举报奖金,超出最长40个工作日的法定举报奖励决定期限,通知举报决定的形式和奖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但对阳槟灿提出的每件案件应按1000元给予举报奖励的申请,食药监总局未予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次日,即5月6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即印发了2016年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第11条中增加了“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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