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方介入雷洋事件中调查重点: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雷洋事件最新消息:检察院的调查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第二,对警方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调查。
针对雷洋死亡事件,北京昌平警方的通报称,昌平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旭曾在检察院挂职,他表示,按照程序,嫌疑人在警方监禁过程中死亡,警方应立即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介入调查。目前,家属和公众应该等待检察院的调查结论。
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郑旭称,检察院的调查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雷洋之死属于自然死亡、疾病死亡还是殴打、虐待致死等,这些需要通过尸体检验得出结论。如果发现警察在办案中存在诸如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职务犯罪行为,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二,对警方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调查。《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目前的一个焦点是警方在通报中称‘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这一描述是否真实?唯一有权对真实性进行判定的主体就是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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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警方描述的真实性
雷洋一事引起了关注,公众呼吁应该公开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过程以消除公众猜测。
据公开资料,2010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局推行执法记录仪制度,要求民警每一次出警都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出警全过程。
因为时常给警察做培训,郑旭也了解到,记录仪是否佩戴和开启,录像内容是否及时上传服务器等,取决于电池、存储空间等多种因素。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警察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如果当时警察佩戴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更好,但并非没有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资料就不能查清事实。检察院将根据执法警察的陈述、其他在场证人的证言、尸体勘验、现场勘验等做出判定。”
另外,郑旭还分析,从目前已知的公开信息看,最初警方对雷洋采取强制约束措施时,还并不清楚警方对雷洋涉嫌行为的定性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嫖娼),还是违反刑法(涉嫌组织卖淫),警方还需要进行审查才能得出结论。因此,警方对嫌疑人采取的措施是警察法中规定的留置盘问,还是口头传唤,或者是强制传唤,或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也尚待进一步明确。
具体死因有待尸检鉴定
雷洋家属对雷洋突然死亡表示质疑。据雷洋生前同学等所写的情况说明,家属在派出所获知,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警车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心脏病突发死亡。但雷洋亲属称其无心脏病病史。昌平警方在通报称,将雷洋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该人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通报并未明确雷洋死亡的直接原因,即是否因病导致死亡。
法医出身的左芷津,目前已退休,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副队长。左芷津解释,死因不明时,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是否突发心脏病,需做病理组织学检验,对心脏、冠脉、心脏传导系统,做病理组织切片镜下观察,才能得出结论。因此,从技术角度而言,还需要等待尸体检验报告给出直接明确的死因鉴定。
雷洋生前同学所写的情况说明还提到,5月8日凌晨4时30分左右,雷洋亲属随警察到医院,见雷洋手臂和头部都有明显淤血,警察给出的答复时中途雷洋反抗强烈,跳车头部着地。但家属质疑,如果是跳车应该有明显的外伤才比较合理。对此,警方并未公开更多信息。左芷津分析,瘀伤是否构成死亡的原因,需要进行研究和判断。
他表示,一般情况下,人在死亡后身体会发生一些变化。“在重力作用下,血液聚集到人身体比较低的部位,这时透过皮肤会显示出暗紫的颜色,这就是尸斑。尸斑在人死亡2-4小时后出现。”对此情况不清楚的人,可能误以为死者是被殴打致死的,但殴打致死需要有外伤,或者产生其遍体鳞伤的感觉,“实际上也许不是,这是最容易被误认的。”
不服尸检报告可起诉
在案件侦查阶段,左芷津称,根据《保密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等,正在侦查中的信息应予保密,死者家属也无权知晓。
家属还提到,亲属对遗体拍照留存被禁止。左芷津称,一是案子还在侦查中,二是出于保护死者的因素也不合适。
随着案件侦查深入,尸体检验结果出现,家属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释。
如侦查结束且警方出具正式的尸体检验报告,家属仍然不服,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反映或者提起诉讼。
目前,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对于目前阶段是否应该公开执法记录仪和尸检报告的问题,郑旭表示,检察院对涉嫌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侦查直至审查起诉都是保密的。即便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判之前也不能公开侦查中的信息,因此尸检报告、执法记录仪的内容,不会向社会公开。而在家属方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家属到场;家属不到场也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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